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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我国证券法对内幕交易的规制现状和不足

时间:2022-01-02 18:29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内线交易民事责任是内线交易责任的组成部分,其目的在于补偿投资者在内线交易中所遭受的损失,对于实现证券市场的公平与正义具有重要意义。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对内幕交易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问题的研究和立法却忽视了民事责任的规范。虽然2005年《证券法》已经承认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可诉性。但该规定过于笼统,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投资者在内幕交易中遭受损失而得不到真正的补偿,不利于建立公平、健康的证券市场。
一、内幕交易的基本含义和重要性。
内线交易,在英美国家被称为内部交易,在台湾被称为内线交易,内部或内部交易。而作为监管重点之一的证券监管行为,其基本概念并未达成完全一致的界定。Blake法律大字典解释为“公司职员.董事和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登记股东,买卖公司有价证券。据美国法学家波斯纳的说法,内部消息是指“一家公司的经理或其他知情者通过在公司股票上交易而获利,而不向其他股东或外界公开。“当然,中国学者对内幕交易也有自己的定义,若叶林认为其为“了解证券交易内幕信息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者”,如未披露有价证券的发行、交易或其它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资料,买进或出售该证券或透露该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之行为。这一定义紧贴着中国证券法中有关内幕交易的界定,但学理研究内部人士的范围是否局限于非法受让人,仍然值得研究。内线交易的定义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变化,但无论如何都不能脱离对内线人.内幕信息的定义。因此,与其纠缠在内幕交易这一精确概念上,本文比较准确地界定了内线人.内幕信息的特征.范围,并结合理论研究和实践。
内线交易不仅使证券市场各方失去平等享受信息的机会,间接影响投资决策,造成投资损失,也会损害国内证券市场的信誉与健康,使市场失去投资者的信任,走向衰落。因此,对内幕交易实行法律规制,是保证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保护投资者权益和投资信心的重要措施。
二、我国证券法对内幕交易的规制现状和不足。
我国证券法中对内幕交易进行规制的规定,就狭义而言,主要是《证券法》第73.74.75.76条。还有学者认为证券法第47条也属于内幕交易的相关规定。47条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的大股东对半年内短期交易之一般禁止条款,旨在防止上述人士利用自己与公司的特殊关系进行内幕交易,作为防范内幕交易的一种手段,在概念、构成要件等方面,真实内幕交易是相去甚远的。因此本文不将其作为内幕交易的相关条款来使用。
该法第73条规定:“禁止买卖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及非法获取内幕信息者从事证券交易活动”,是一种笼统的、包罗性的禁止。74.75.76条则分别以73条为依据,对获取信息的知情人.内幕信息和内幕交易具体行为进行了规范。按照该条规定,内部人为包括公司内部人员和附属人员.所有有机会接触内幕信息的人士.政府证券监管机构.民间管理机构和人员。对内幕信息的规制方式主要有归纳和列举两种方式,并着重强调重要和不公开两个特点。76条规定证券交易的具体行为包括三个方面:买卖该公司证券;泄露重大未公开信息,并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以上几条是对内幕交易重要概念的阐述,但在实际应用中,仍然存在着诸多不足。76条第3款规定:“投资者因内幕交易而遭受损失的,应当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文为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承担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究竟应由谁提起,责任构成要件,诉讼中的补偿金额等实际问题仍是含糊其辞。除立法缺失外,我国对内幕交易民事责任诉讼的司法实践也没有取得突破性进展。年十月,高级人民法院发出通知:暂缓受理因内幕交易。欺诈。操纵市场等行为引起的民事赔偿案件。否定了广大内幕交易受害者投资者维护自己财产权的法律途径,在违反侵权责任的情况下,应当弥补损失的基本原则。作为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之一,美国在内幕交易方面的运用也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和完善,作为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之一,美国在内幕交易方面的监管经验值得我国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