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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商法学通则是商事关系立法的最佳选择

时间:2021-12-26 17:17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商法学通则是商事关系立法的最佳选择。
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从企业、保险、金融衍生出来的交易形式越来越多票据法、票据法、票据法、票据法、票据法、票据法逐步得到完善,例如公司法、破产法、海商法等,但作为商法的单行法,它们只调整个别商事领域,缺乏一般的调整规范。前面已经说过,由于商法的开放和不断发展的变化,很难用一部商法典来统一各商法典,如何解决这一问题,笔者认为最好的选择是制订一部《商法通则》。
(一)《商业法通则》概述。
商法通则是调整商事关系的一般规则,它既为公司、合伙企业等单行法律的适用提供了指导,也可与这两种单行法律相区别,并可分别适用。商法学通则的本质在于,相对于民法典的主体规则而言,是一种特殊的法性,但对于商事主体形态的法律规范来说,它是一种普遍性。正确理解《商法通则》的地位,应明确以下两点内容:
首先,商事通则是商法中具有一般法意义的商法。商业单行法,同公司法、票据法等一样,都是商事单行法,并非完全系统地调整商事关系的规则缩编而成的一种法律文书,但它与其他单行法有区别。其它法律只对某一领域的商事关系进行调整,而《商法通则》的触角可以对一般的商事关系进行调整,从而延伸到不同的商业领域。
其次,《商法通则》既不分民商,也不分民商。《商法通则》虽非商法典,但并不漠视业已颁布且有效的单行商事法律,既不能取代单行商法的完善与功能,更不能将商法领域的全部规则缩编为一个完整体系,因此,商法中的非民商事分立。与此同时,《商法通则》显示商法不能涵盖民法典,而且它不同于其他商法,对一般规则进行调整,因而也非民商合一。
制定《商法通则》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都不可行,现行商法也有因缺位而导致实务上对商事一般性规则的缺失,导致实务上对商事一般性规则的需求,因此,本文认为民商关系立法的最佳选择,就是制定一部商法通则。在此基础上,作者认为制定《商法通则》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首先,它能够规范商业主体规则。商事主体规则由于民事主体并非全部是商事主体,也无法完全适用民事主体规则,与此同时,商事单行法对商事主体规则规定过于具体,缺少一般性规定,因此,必须制定一部商法通则,对商事主体作出一般规制,统一民法主体形式法律规范需要的普遍性与民法主体法需要的特殊性相统一。
其次,它能统率商事单行法,为各商事领域的法律提供一般规则。尽管每一个领域都有不同的事务,但是由于商法所具有的技术性质,在每一个商事领域中,仍然有许多通则。商法典把这些共同规则抽象出来,并普遍应用到每一个商事领域,必然会大大提高商事交易效率,推动上市立法的发展。
三是可以弥补民法和现有商事单行法的空白,考虑到具有营利性特点的一般和一般需要,从而与民法典、其他商事单行法共同构成调整私法关系的完整体系,促进民商事立法理论与实践的发展。
从总体上看,民商合制或民商合二为一各有优点和缺点,民商分立认识到民法学与商法的不同之处,突出商业法的独立地位,但是它的民法典与商法典并行不悖;民商合一突出了民法与商法之间的密切联系,但是把商法纳入民法典却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对此,民商关系立法应扬长避短,制定一部《商法通则》,继续发挥商法在各商事领域的独特作用,再加上即将颁布的民法典,相信中国的私法体系将更加完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