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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如何限制夫妻财产协议的变更程序?

时间:2022-06-05 21:37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由于《婚姻法》刚刚修不太可能再次修改,但可以通过婚姻法的实施细则的婚姻法不冲突或改进的制定亲属在未来的民法典,在夫妻财产制度,可以改进以下方面:
1.法律明确规定,如果夫妻之间的财产协议不明确或未达成额外协议,则推定为共同所有权。这一规定可以明确规定夫妻双方新增的权利属于财产的权利属于夫妻双方,这有利于减少双方之间的纠纷。
2.夫妻财产协议应遵循诚信原则。公平原则。法律原则。不要违反民法的基本原则,如公共秩序和良好的习俗。即使民法典是制定的,由于婚姻财产协议制度是民法中的一种特殊制度,无论是立法习惯还是守法意识,都应特别规定婚姻财产协议应遵循上述原则。
3.规范夫妻财产协议,规定登记和宣传程序,未经宣传程序不得与第三人对抗。这一规定可以通过财产协议制度避免夫妻债务,甚至可以避免当事人使用现行婚姻法第39条避免对第三方的债务。对于夫妻财产协议的宣传程序,我们可以从法国民法典的一些做法中学习。
4.建议增加财产协议的变更程序,规定夫妻双方在再次达成财产协议变更协议时,可以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变更。但与此同时,为了确保协议的可信度,需要限制夫妻财产协议的变更的夫妻财产协议,这也是一个必要的法规对夫妻财产协议的变化。至于限制的方法,作者认为变更的数量不能简单地规定,但应综合考虑变更的条件和数量,并根据夫妻制度的整体特征进行必要的限制。
5.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增加财产分割制度,不仅是为了更好地体现民权主体的意愿,也是为了挽救更多的婚姻。
6.法律应当明确规定,如果情节严重,破坏他人婚姻(通常称为第三方),无过错方可以将其列为共同侵权人,并要求赔偿。这不仅可以增加那些不同意破坏他人家庭幸福的人的约束力,还可以适当减轻无过错方的精神痛苦。作者认为,在离婚损害赔偿中,第三方可以列为赔偿请求的对象。如果第三方知道婚姻中的一方有配偶,并且仍然故意或者允许自己的感情与婚姻中的一方生活在一起,那么第三方就有了所有离婚赔偿的条件,应该赔偿婚姻中的另一方。然而,在离婚损害赔偿中,配偶一方的故意往往是明显的。应该注意的是第三方的主观故意和过失。如果第三方不知道婚姻中的一方已经有了婚姻事实,而她(他)本人也处于被蒙蔽的地位,那么就不应该有主观的责任。
独立见解:
●由于夫妻财产协议是夫妻双方达成共识的结果,反映了自治的意义,当然,双方有权改变夫妻财产协议。不幸的是,中国的婚姻法并没有对此作出相应的规定。因此,建议增加财产协议的变更程序,规定夫妻双方在重新达成财产协议变更协议时,可以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变更。但同时,为了保证协议的可信度,应当对夫妻财产协议的变更次数和条件进行必要的限制,这也是对夫妻财产协议变更的冲动和轻微的规定。
●法律应该明确规定:破坏他人的婚姻(通常称为第三方),情节严重的,无过错的一方可以被列为共同侵权人,并要求赔偿。这不仅可以增加对那些破坏他人家庭幸福的人的限制和惩罚,而且还可以适当地减轻无辜一方的精神痛苦。
新的婚姻法律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中国夫妻的财产制度,原来的规定变得更加具体,但也制定了许多新的规定。这些新规定明确、合理地回答了社会普遍争论的重点问题,满足了社会发展的需要。然而,不可否认的是,新的婚姻法仍然过于抽象。对于广泛的老问题几个规则来涵盖夫妻财产制度的所有方面都是不现实的。在立法中,我们经常故意避免一些尖锐的矛盾,并把一些困难的法规留给司法机关来解释,这可能是一个更值得反思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