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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数字时代的作权许可机制

时间:2022-02-19 17:51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充分发挥公共许可的制度优势,在集中许可机制中,加入集体管理机构的权利人一般是作权行业的专业创造者,其身份稳定,这种专业稳定是集中许可机制正常运行的重要基础,因为只有专业权利人才能在集体管理机构之间形成稳定的交易模式。然而,在网络环境中,任何主体都可以参与创造和传播,这使得现有的集体管理组织难以将网络创造者纳入管理范围。然而,[29]然而,网络公共许可证起源于网络,正好符合网络用户的创作特点。虽然公共许可证不能成为网络用户的主流机制,因为网络用户的非专业性,但它并不妨碍其在网络环境中作为集中许可证的有效补充。一方面,公共许可作为集中许可证的补充,是丰富作权公共领域的有效途径。[30]在许多市场机制无法通过交易成本发挥作用的市场机制。维基百科全书、知识共享、自由软件等机构创建的公共许可机制,为利用网络优势整合信息做出了重要贡献;另一方面,作为集中许可的竞争对手,公共许可也有利于鼓励集中许可机制的改进和完善。虽然公共许可源于志愿者的自发行为,但其发展其发展依赖于作权行业的投资。公共许可的规模在今天的经济诱因背后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私营企业在公共领域的投资既不是对公共领域的偏好,也不是对自由共享的追求,而是对市场竞争战略的需要。因此,一些学者称之为反财产权投资(公共产权投资),即利用私人力量扩大公共领域。[31]在网络作权行业,权利人释放权利的动机仍然是基于经济利益的。根据延迟收入理论,作权人释放权利的原因仍然是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但经济利益不是通过客体的许可或销售直接获得的,而是通过间接的方式获得的。具体来说,延迟收入包括以下类型:第一,网络效应收入,即作权人故意释放权利,使作品处于更多人可接触的状态,一旦作品用户形成规模,就可以推动传统商业模式下新产品的开发和销售;二是销售服务收入,即权利人首先向消费者提供部分免费作品供使用或欣赏,希望消费者在试用期后购买完整或其他类型的版本。因此,立法范围外的公共许可证可以有效弥补业余创作者集中许可的不足,充分发挥网络通信技术的优势。
当技术条件不再是工作传播的枷锁时,许可效率与传播效率之间的差距不可避免地成为作权许可立法的一个难题。在数字时代,无论是坚持私人创造还是法律安排,各方都坚持自己的理论进步和利益需求。然而,历史证明,由于信息成本和定价效率不可弥补的缺点,法律安排的许可机制无法解决产业独立性和商业模式创新等问题。虽然私人创造的集中许可机制不能降低所有许可环节的交易成本,但其对私人自治的坚持充分发挥了权利人在定价和商业模式创新方面的信息成本优势。因此,在构建数字时代的作权许可机制时,应充分认识到法律安排的局限性,继续坚持私人创造的方式,以集中许可为起点,吸收网络环境下的新兴许可模式,最大限度地实现非法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