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期刊
在线客服

著作编辑 著作编辑

咨询邮箱:568476783@qq.com

法律论文

关于创建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

时间:2022-01-30 20:54 所属分类:法律论文 点击次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于2007年3月通过,系统规定善意取得,本文特此讨论。
一、善意取得的概念及其历史渊源。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善意第三人在无权处分人转让标的物和善意第三人时,一般可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而所有人不得要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法律制度。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善意取得不限于所有权,度也可以依法适用于其他物权。
学术界普遍认为,善意取得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在日耳曼法中,区分动产是否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如盗窃、遗失,根据所有人的意思,如租赁、寄托,所有人只有权要求合同对方返还原始财产。《德国民法典》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有关规定直接继承了日耳曼法的一些做法。与日耳曼法相比,《德国民法典》在两个方面发生了变化:一是遵循罗马法的有效性,以第三人的善意为条件;二是在日耳曼法中,第三人不能获得不被所有人追求的占有,但在德国民法典中,善意第三人获得其所有权。
根据所有权的追赶效力,所有权人可以完全有权要求任何占有其物的人返还原物。但是,如果允许所有人在任何情况下要求返还原物,则会对善意第三人造成不良保护,不利于交易的安全和快速。因此,《物权法》从保护交易安全快捷的角度,规定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无权处分人转让的无权处分物的所有权。
二是善意取得的构成要素。
由于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效力,即原所有人的所有权被消除,受让人取得相关所有权的法律效力,各国法律严格规定了适用条件。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善意取得的对象可以是动产、房地产或其他物权。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动产都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1)禁止流通和限制流通的动产不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2)被查封的财产流通不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3)某些具有特殊个人性质或特殊情感价值的财产流通不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4)善意取得制度不适用于赃物和赃物的流通。
2.受让人根据善意取得财产。善意取得以受让人善意为条件。善意与恶意相比。受让人取得财产恶意的,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3.转让人必须是无权处置财产的人。所谓无权处置行为,是指转让人不享有处置财产的权利,但实际上从事财产的法律处置,该处置行为的目的是转让财产所有权。无权处置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转让人自始至终不享有处置权,另一种是转让人最初享有处置权,但后来因某种原因失去了处置权。
4.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取得财产。以有偿取得为前提。
5.受让人必须通过交换行为取得财产。受让人必须通过交易、交易、债务偿还、出资等交换行为取得财产,否则不适用于善意取得。由于善意取得制度旨在保护市场交易的安全,如果对方不通过交换行为取得财产,则不具有善意取得的法律效力。
6.受让人实际接受标的。法律创建善意取得制度的最终目的是依法保护善意受让人立即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所有权。换句话说,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受让人应当实际占有;房地产受让人应当登记;否则,不具有善意取得的法律效力。
三是建立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
关于创建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主流观点如下:(1)即时时效或即时时效表示受让人可以获得权利,这完全是即时时效或即时时效的结果;法国、意大利和其他国家的学者主张。(2)占有保护说:根据物权宣传原则,动产具有宣传信誉,善意受让人应被推定为法律所有人,从而产生善意效力;(3)法律授权说:善意受让人可以从无权处分人那里获得相关权利的原因是法律直接赋予占有人处分原权利人动产的相关权利;(4)法律特别规定,法律是当时社会特定经济基础和经济背景的特殊规定;(5)权利外观说:善意取得是基于对权利外观的依法保护,即依法保护权利外观。
善意取得的相关如下:
1.善意取得维护市场交易安全秩序的制度,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安全有序发展。
2.善意取得制度有利于有效收集证据,及时有效地解决民事纠纷。
3.依法保护物的安全,建立善意取得制度,完全符合风险责任分配原则。
4.建立符合经济效用原则的善意取得制度。由于善意取得制度具有上述作用,其存在的理论依据应成为法律的特别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