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使用FOB贸易术语时,卖方应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
(一)使用保险,以防止在运输途中发生风险。
FOB贸易术语中,保险由买方办理,它所处理的“船至仓条款”,实际上是“船至仓条款”。为此,卖方可自行向保险公司额外投保“卖方利益险”或“出口信用保险”,或委托买方在投保时保,以保障他们从仓库到码头的利益。但这样做会增加卖方的资金负担,卖方出价时要将这部分费用加在一起。另外,卖方也可考虑将FOB贸易术语改为FCA贸易术语,因此,当向第一承运人交付货物时,货物风险便已提前转移,从而减少了卖方面临的风险。
(二)控制船与货物连接的风险。
FOB贸易条件下,货物联接风险只能由卖方自己最大限度地降低。第一,在签订运输合同时,卖方应充分考虑备货所需的时间、运往装运港的时间和装运所需的时间。在规定装货日期时,卖方应尽量将装运期限确定为一个时间段。举例来说,交货是从9月20日到9月30日,这样卖方就能预测交货时间。而且,卖方应要求买方将所派船舶的具体发运日期、预计到装运港日期、船籍、所属公司、卖方确认为准。与此同时,如果因买方或船方原因而延误装运,则应由买方负责,并赔偿卖方由此造成的损失。在合同终止前最终,卖方应要求买方派遣的船舶具有良好的信誉。通过这种方式,买方派的船只不会提前抵达装运港,而是要求卖方支付诸如"空舱费"或"滞期费"等费用,以及可能面临的风险。
㈢避免指定货物代收的风险。
卖方指派船舶公司数量不多,绝大多数是指定境外货运代理。所以,卖方在签订FOB出口合同时,应对买方和货代公司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如有需要,可请买方提供有关担保,也可由卖方提出申请,以船公司提单代替货代提单,从而使货物所有权掌握在自己手中。由于相较于货代公司,船舶公司大多信誉良好,即使有时是凭担保放货,一旦出了问题,就凭自己的信誉和实力,也能适当地帮助卖方解决问题。
如无法避免通过对方指定的货代和使用货代提单,可委托有关机构,但不影响交易,要严格查核人员的资信情况,掌握公司的注册地址、注册资本、公司业务情况、基本情况,如以前与他人履约业绩,了解其是否具备向我国交通部办理无船承运人资格手续,与此同时,我们还要求我国货代或无船承运人出具担保函,以保证承运人对承运人的索偿权。如出现无提单放货,卖方应立即将承运人起诉。此外,卖方可以购买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以规避风险。
(四)重视信用证结算中的风险。
采用安全主动支付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或减少FOB价格条款中的部分风险。尽管认为信用证支付条件下存在一定的风险,但毕竟信用证付款方式是由开证行或其指定的银行担保,因此银行信用取代了商业信用,因而主动权在卖方手中。但利用信用证结算进行对外贸易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认识并规范信用证软条款成为外贸企业维护自身利益的关键。对软条款的最新表现,必须认真认识并持续关注其最新表现,及时学习和总结防范策略,避免损失的发生,以适应现代国际贸易的发展。第二,在使用信用证付款时,严格审查信用证,认真填写填写的单据。当卖方收到银行提交的信用证后,卖方应根据业务函电和销售合同进行充分审查,以防虚假的信用证或信用证条款与合同规定不符。第三,信用证是有期限的。如果信用证到期后,卖方在与买方交涉信用证延期时,一定要注意两点:卖方如同意延长信用证,则应明确延长信用证的条件、延长的时间、变更费用的负担、修改手续何时办理,一系列的问题,如何时通知卖方。相反,买方只是采取口头合同的形式修改信用证,除了要对内容提出要求外,还要要求买方通过书面确认,以便留下证据。总而言之,要正确有效地运用信用证支付方式,规避卖方面临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