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握接收汇款收据、汇款凭证、提款通知书并不等于收货。
电子汇兑,一般是由进口商向银行申请,在银行接受电汇收据或汇款单时,银行会把电汇收据或信汇收据交给付款人(进口商),进口商立刻将电汇收据或信汇收据传真给出口商,要求运输单据或立即电放货物。此种情形下,进口商一方面故意伪造或修改电汇凭证,谎称货款已付款或汇出,以诱使出口商装运货物,用来骗取出口货物的所谓“汇款凭证”可能仅仅是一些用来伪造银行印章的进货单,或经涂改,更改的汇款委托书的传真件等;另一方面,即使信汇,电汇收据也要经过核实属实,还一定不要认为收到了银行付款的单据就相当于收到了货款,如果提单正本交给进口商时,那么,进口商一旦收到提单正本,就可以取消这笔汇款,从而逃避支付的责任。
对于电汇信汇,出口商一收到汇入行的提款通知,就立即将货物装船,制单并与进口商交单,然后再凭提款通知书向汇入行提款,这时汇款人可能早就没有收到货款了。由于对于电汇、信汇业务,只要汇入行还没有把钱交给收款人,那么只要汇入行收到汇出行的撤销通知就会立即止付。即便收款人已凭提款通知书来取款,只要尚未解付,汇入行也无法将款项交给收款人,这将导致出口商有钱,货两空,因此收到提款通知书并非收到货款。
头脑要清醒:支票到手时,并非货款到手,支票到帐也不能算作付款。
用支票支付是进口商支付订金和货款的一种方法。这支票有两种:客户支票和银行支票,顾客支票,即由进口商(付款人)签发的委托银行,从存款帐户中向出口商(收款者)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银行通常按照客户的要求,是银行发出的,也就是说,出票人和付款人都是银行的票据。在支票支付时,即使出口商已收到支票,也必须清楚地明白,支票到达手并不等于货款到达,支票到帐也不能算作货款。这是因为:(1)支票可能由出票人止付而变成废票。根据国际贸易的惯例,即使是具有较高信誉度的银行支票,如果进口商想将支票止付,则向出票银行声称该支票丢失,银行也将停止支付。(2)尽管某些国家的法律对签发空头支票(没有存款或存款不足)负有法律责任,出票人也不能在支票付款提示期内撤消所开支票,但通常在支票付款后,退单时间将延长。出票人可随时以各种理由要求付款银行收回所支付的款项,只有在付款后一定时间内才能退票,此项款项在收到后方可寄送提单或交货。实际经验告诉我们:无论客户支票到手,还是支票到手,都无法保证付款到手。
银行汇票到手的切记并不表示付款就能收到。
接到外商所交的汇票或复印件后,应立即提交银行仔细仔细审阅其真伪,以免上当受骗。一些非法进口商在票汇业务中使用伪造、过期的,不能兑现的票据“随订单付款”(CASHWITHORDER,简称C.W.O.),也可以是规模较小的一种。汇票是一种不太好的票据,但它看起来很好,等货物收到装运单据和提单后通知汇入行止付。就票汇情况而言,如果汇款人没有把派送发出的票据寄出去,只是把复印件邮寄或传真过来,他只要把汇票退还给旅行行,任何时候都可以撤销。由于其汇票原件尚未寄出,因此只能作为商业信用寄付,银行可予以撤消,只收取少量费用。但是,若汇款者已发出票据,因票据可以流通转移,汇旅行为了维护其信誉,通常不接受进口商的撤销申请,仍应对持票人承担支付责任,除非有特殊情况,例如:汇票被盗、丢失等。但是,即便如此,银行也可根据汇款人的要求,在汇款人提供担保,进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包括登报声明、法庭公告)之后,才能满足汇款人的要求,即通知转入行止付,以使出口商无法使用该汇票。
选用合适的运输方式。
运输方式不同,其运输单证性质也不相同。货运应以海运方式进行,因为只有海运提单代表货物的所有权,出口商在收汇时,唯一可以约束进口商的东西。对于信誉可靠的熟识的客户,在海上运输时,可先交货,等货款到手后,再将提单交给进口商,由其凭以提货,假如汇款业务已经被取消或票据是假的,出口商的损失至多就是货物的运费。不适合使用空运,邮包运输方式,由于航空运单、邮包收据不是物权凭证,出口商不能掌握货权,出口商只要发货,货物到达港后,进口商就可以凭航空公司、邮局的到达通知书提货。根据国际贸易惯例,进口商在寄送单据时,就要求出口商在收到单据后立即用空运或海运运输货物,即使是出口商,也必须在凭支票收款时附上空运单的副本,以及诸如发票、箱单等文件(强迫出口商收回货款)即须装运货物),此时出口商如按其要求做,将面临货物由进口商提货,但货款不能收回的风险。这一点表面上看就是所谓的“预付款”,但是出口商最终还是会陷入货款两空。所以,对资信不懂、不可靠的客户,决不能因为急着让自己留有后患。
一句话,预付下不论采用汇票、本票、支票哪种支付手段,也不论采用信汇、电汇、票汇哪种支付方式,出口企业不能凭汇款收据、汇款单据、提款通知货或单据必须坚持收货后才能发货,或者寄出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只有这样才能安全收汇,不要把钱花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