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款是在国际贸易中用来结算买卖双方所欠的债务,汇付方式中,按付款时间顺序分为两类,一类是进口商首先向出口商付款,出口企业立即或在一定时间内发运货物,表面上看,预付款较安全,但是近几年来仍有许多出口商预付款未收到货款,造成了双空的货款,给出口商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一,案情介绍。
我国A外贸公司和香港乙商社第一次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规定中方提供一批货物,进口商业即期不可撤消的信用证支付。本合同规定开立日期为装运前一个月,但此后尚未从进口商收到有关信用证。好几次催促进口商开始通知“证件已经开了”。在装运前十天,中方仍未收到香港B商社信用证的踪影,经再次查询,对方以“因开证行与我公司所在地的银行无业务代理关系,证号已开到与其有业务关系的异地银行,由他们转递到出口地的银行”拖延开证。这时,船期临近,报检、报关、租船、定舱等工作急需用证。
经多次催促,在货物装运前四天收到信用证。审查后发现有多个地方与合同条款不符,需要修改。在与中方签定合同后,港商又将该批货物转售给加拿大客商,原来合同规定由中方直接装运到加拿大的货船,但该航线每月只有一班,如未能赶上本月船期,只是拖到下月才能使中方准备的货物不但要存放一个月,而且会延误收汇时间,造成利息损失,因此中方立即用电催促对方改证。因时间太紧,改证太迟,而在信用证付款方式下,信用证又存在着一系列问题,中方不能照办,将会导致单证不符,导致信用证项下出口无法安全收汇。由于中方坚持不修改信用证不能装运,港商建议采用汇款结算。
考虑到上述情况,中方同意,请其将汇款单据传真给我方,以待收到货款后再发货。次日,港商就收到了该银行的汇款凭证(银行汇票),中方业务人员将传真发送到财务部并转交银行审核,经过核对签名无误。这时,中国港口和运输部门再次催促装箱、装运。中方有关人员认为,款既已汇出,也不必等款到再发货,否则错过装运时间,便立即装船,并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发运一个月后,财务人员查询发现有问题。原港商船在中方要求修改证书后才能装船,到银行购买一张银行汇票传真过来作为汇款凭证,中方业务人员对此一无所知。港商用一张有银行签名的汇票促使中方发货,等装船电收到后,即将本应寄给中方的汇票退回银行,撤消这笔汇款,导致中方公司货款、货两空,损失惨重。
以上事例是由于我国A外贸公司对票汇业务流程不熟悉,误以为收到了正本汇票或复印件,就等于收到了货款和发货。事实上,香港乙商社正是利用这一点,在我国的外贸公司装运货物后,立即向开出汇票的银行交涉,将该汇票撤销,然后逃亡,导致我国甲外贸公司陷入资金两难境地。
二是出口企业预付款风险防范。
(一)谨慎选择贸易伙伴,做好对贸易伙伴的信用调查。
要知道如何去做,要相互理解,关键是要了解对方信用状况。一般来说,预付款的进口商会对出口商的信誉进行仔细的调查,当他们确定预付款后,出口商会及时将合同所列货物装运出去。但是,实际上,预付款的出口商对于进口商的信誉也必须进行仔细的调查,只有在确定了进口商预付款到帐之后,才会交货或者交单,因为预付款不等于货款已经到账。
(二)在合同中明文规定预付款条款时,最好选择我国银行海外分行作为汇旅行。
对于预支款项,合同条款应作出明确规定:进口商在买卖合同订立后的一定时间内通过信汇等汇款方式,将货款通过银行电汇或票汇转交出口商,由出口商收货后交货;或者在装运月开始之前,进口人用某种方法把货款汇给出口商。在此尤其要注意:汇款到达时间应以出口商付款时间为准;如果采取提款方式,收付汇票的时间应与收付时间相衔接,并且要留出足够的空间,要考虑到托收票的时间因素,收到票款后,才能发货。
各银行因规模、实力、信誉不同,也不排除进口商与汇旅行互相勾结,所以最好选择我国银行的海外分行作为汇出行,随时了解进口商的动态,确保安全收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