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支付方式下三种金额的交单处理。
(1)部分信用证,部分托收。
如果交易合同包括两种不同的支付方式,则合同规定部分信用证和部分汇款。如果合同规定的80%的付款由进口商开具,其余20%由出口商委托信用证的议付行在货物装运后通过开具银行向进口商托收。此时,有两种处理方法:一种方法是受益人分别开立两套汇票,全套文件附在信用证下的汇票上,而托收下的付款则开立另一套光票。为了安全收集外汇,出口商可以要求进口商在信用证条款中规定,开具银行必须在收到托收的光票付款后才能支付账单,即进口商是否支付光票付款已成为支付账单的前提。另一种方法是信用证下的付款由光票支付,货运单据附在托收汇票下,并按即期或远期付款方式托收。这对买卖双方都更有利。出口商减少了汇款。
无论以上哪种做法,信用证下的支付都是按照信用证允许的金额支取的,以银行为支付人;托收部分以买方为支付人。发票金额是两套汇票的总和。
发票金额=信用证下的汇票金额+托收下的汇票金额。
(2)部分信用证,部分汇款。
若合同规定部分信用证、部分汇款,如普通70%L/C、30%T/T汇款。
例如,如果合同金额为USD2万元,T/T预付款为USD6万元,信用证支付为USD14万元。如果信用证的描述部分显示所有货物,则可以进行以下处理:例如,如果合同金额为USD2万元,T/T预付款为USD6万元,信用证支付为USD14万元,如果信用证的描述部分显示所有货物,则可以进行以下处理:
1.发票表述:
TOTALAMOUNT:USD20000。
T/TINADVANCE:USD6000。
PAYMENTBYL/C:USD14000。
2.汇票金额:USD14000。
3.信用证金额:USD14000或USD2000。
信用证金额条款不仅可以显示70%的付款,还可以显示100%的全额付款。以上适用于发票和汇票的处理方法。至于其他文件的金额,报关金额为USD2万X110%,保险金额为USD2万X110%。除非客户有明确的文字指示,保险金额必须全额,否则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索赔将不足。原产地证、熏蒸证、包装单、提单、检验证等。可以做一套,因为所有的付款金额都没有显示出来。核销时,将信用证和T/T下的两张结汇单合并。两张水单的金额基本等于报关单的金额不影响核销。
简而言之,在信用证交易下,确定发票金额和汇票金额将直接影响外汇收集的安全性。是否应严格与信用证一致或在一定范围内高于或低于信用证规定的金额,取决于对相关实践的深入理解和具体信用证条款的规定。只有在实践中灵活运用实践制作发票和汇票,才能确保交单和安全汇款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