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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论文

进口方以减价30%的条件支付赎单陷阱

时间:2021-10-21 08:04 所属分类:经济论文 点击次数:

受益者没有正确理解改证的意图。
实例4:国内C公司与日本A公司签订香菇出口贸易协议,A公司于2008年2月通过日本I银行开立信用证,部份条款如下:1300公斤香菇,由上海运往日本大坂,最晚装运时间为2008年3月10日,禁止分批运输和转船。三月八日,C公司收到开证行修改信用证通知:货物数量增加200公斤,装船期限延长至四月十日。当时C公司已经安排了1300公斤货物的运输,认为200公斤货物可单独装运,因此仍按原定安排装运,同时通知开证行接受修改。三月十四日,C公司将单据交给议付行。三月十八日,议付行向开证行发出拒付电文:信用证规定货物总量为1500公斤,禁止分批装运,但所提交提单仅装1300公斤,不符合信用证规定,构成单证不符。三月十九日,C公司对开证银行提出了反对意见:原信用证规定1300公斤货物不准分批装运,我们已按信用证规定,将1300公斤货物不分批装船。关于贵行三月八日再增加信用证数量200公斤,仍须按修改要求,并于四月十日之前按原数亦不分批装运。我银行认为这一不符点是无效的。三月二十日,C公司又收到开证行的复电:阁下三月十九日电。根据贵方电报,你方完全误解了我的信用证修改内容。三月八日信用证调整,只把原来规定的1300公斤香菇改为1500公斤。仅更改了货量,没有对分批装运的条款进行修改,原有的“禁止分批装运”条款仍保留。也就是要求1500公斤货物同一条船一起发往你们公司,但你们先发1300公斤货,因此不符合我信用证的要求。我们银行仍然不能接受你们的文件。C公司在和议付行研究了上述开证银行的信息后,才意识到,运输1,3千克的货物是不可能的。C公司只好再次与买方A公司反复商议,但均无济于事,最后答应以减价处理而结案。
这起案件中C公司最大的错误是在没有正确理解改证意图的情况下还主动通知开证行接受修改,这实际上是一种操作失误。如前所述,UCP600第十条C款规定,在受益人通知修改通知的银行它接受修改之前,原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仍然有效。若当时C公司未收到信用证修改通知接受修改,则单证仍相符。并且C公司在本案中通知其开证行接受修改,并没有按照修改操作,最终导致单证不符。
修订条款和原始凭证之间存在操作上的矛盾。
个案五:1997年初,我国一家外贸公司向马来西亚商人出口一批高档工艺品,用即期信用证结算。很快,对方通过Z银行开立了一张不可撤消的信用证。信用证的交货日期为四月,有效期为五月中旬。出口企业收到信用证后,会同银行审查信用证条款,同意该信用证条款清楚,单据要求清楚,没有软性条款,可接受。出口企业就会以单据为准。但是,4月初,通知行B银行收到Z银行发出的一份修改函。修订后的其它条款保持不变,唯独将海运改为航空。B银行立即将修改通知发给受益人。四月二十日,出口方向议付行C银行交单,议付银行审查后发现原来的信用证要求提交一份受益人证明,证明出口方已将提单副本发给开证申请人,修订后的条款虽已由海运改为空运,但对这一条款只字不提,导致修改与证明信内容相抵触。
在此情况下,如出口方按单据条款照打不误,将导致单不符,如按实际情况处理,则单证不符,致使出口方陷入两难境地。只有让开证行对修改内容进行澄清,但这样做必然会使交单时间过长。公司无能为力,只好凭担保议付。很快开证行的电话拒付。在收到拒付电后,C银行一方面向开证行说明其原因是其疏忽所致,而不是我们的过错;另一方面,与受益人联系,要求其与进口商取得赎单。很快,开证行打来电话,说进口方同意以减价30%的条件支付赎单。这次事件的前因已经很清楚了。高级工艺品市场因金融危机而萎缩。由于马来西亚进口商对市场价格的估计不够充分,所以不得不下了这个策略,试图把风险转嫁到出口商身上。尽管我们对信用证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审查,但却忽视了对信用证修改的把关,导致业务风险的产生。最后双方经协商同意减价16%,进口商以付款赎单了结此案。